免息券“陷阱”引发争议 金融法院判决返还利息
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,“免息券”“优惠券”等营销手段成为吸引金融消费者的常见方式,但背后隐藏的规则模糊问题却可能引发纠纷。
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,“免息券”“优惠券”等营销手段成为吸引金融消费者的常见方式,但背后隐藏的规则模糊问题却可能引发纠纷。
近日,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一起因“免息券”使用规则未有效提示导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,判决撤销消费者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,并要求银行返还已收取的利息。该案对规范金融机构营销行为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警示意义。
免息券“陷阱”引发争议
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,消费者仲某通过某互联网平台先后两次使用“免息券”向某银行借款。首次借款时,仲某使用一张14天免息券,借款7万元并于14日内还清,未产生利息。基于此经验,仲某在第二次借款时使用了平台推送的“30天免息券”,再次借款7万元并计划提前还款。然而,当他于2024年1月18日提前结清借款时,却被告知需支付800元利息。
当天,仲某与客服联系得知,使用的30天免息券提前结清时会失效。该30天免息券标题位置有“30天免息券-提前结清失效”字样,下方显示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,分6、12期,随借随还可用,使用规则第2条“使用本券可享展示天数的免息优惠”,第6条“限分6、12期可用,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,提前结清场景下券失效”。
仲某主张当时未看到该规则,第一次使用免息券时未收取利息,故认为该30天免息券仍不收取利息。客服人员称经核实由于在免息券使用规则中已进行提示,故提前还款无法减免利息。
仲某认为某平台多次通过发送促销短信、电话促销方式,邀请其开通借钱额度、领用授信额度、提升借款额度、使用免息券借款,基于案涉误导性及欺骗性促销、随意改变免息券使用规则等行为,导致其基于重大误解与某银行签订《借款合同》、使用借款并被迫支付高昂的借款利息,故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2023年12月22日签订的《借款合同》,某银行返还其借款利息800元。
法院判决返还利息
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,“优惠券”使用规则应向金融消费者进行有效提示说明,未有效提示说明导致金融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产生错误认识,应认定构成重大误解,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,判决某银行应返还仲某800元借款利息。
法院指出,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角度,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某银行完成了提示说明义务。本案中,案涉30天免息券使用规则第6条规定,“限分6、12期可用,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,提前结清场景下券失效”,可见,案涉30天免息券的使用存在附加条件,需要消费者进行6期或12期借款捆绑使用。
本案主审法官林文彪表示,互联网贷款中企业推出的“N天免息券-提前结清失效”并附加使用规则为“限分×期、×期可用,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,提前结清场景下券失效”,宜认定为名为“免息券”实为“优惠券”情形。
“此种营销手段系企业市场行为,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,但应对金融消费者予以提示说明,若未有效提示说明,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免息规则产生错误认识,应认定构成重大误解,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。”林文彪表示。
法院称,本案中,银行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提示说明,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某银行抗辩称仲某曾两次使用平台发放的免息券,但是免息券均非某银行发放,也非某银行向其推销产生,应由平台承担责任。
此外,仲某首次使用14天免息券的经历、平台发送的“老用户专享30天免息券”等诱导性短信,以及两次免息券申领流程的一致性,均导致其误认为规则相同。法院认定,仲某在订立合同时对利息规则存在重大误解,若其知晓真实规则则不会借款,故判决撤销合同并责令银行返还800元利息。
业内人士表示,当前,部分平台通过“免息”“零利率”等话术吸引用户,却在细则中设置复杂限制,此类行为不仅可能引发法律纠纷,更会透支消费者信任。金融机构应主动优化提示方式,同时简化规则表述,减少理解成本。(窦世平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