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

Connor Huobi官网 2025-08-11 3 0
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
近日,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收到了东辽县人民法院送达的(2025)吉0422民初1241号《受理案件通知书》等材料,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:

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:原告

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:一审

诉讼机构名称:东辽县人民法院

标的金额:5,140.10万元

原告: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

被告1:江苏江鼎塑业科技有限公司

被告2:圣鑫铝业(江苏)有限公司

被告3:沃玛新能源(江苏)有限公司

被告4:常州江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

被告5:刘某1

被告6:刘某2

被告7:陈某

被告8:钱某

被告9:徐某

被告10:薛某

诉讼请求:

1.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货款51,400,997.84元及违约金;

2.判令被告2、被告3、被告4作为被告1的关联公司,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;

3.判令被告5作为被告1和被告2的实际控制人,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;

4.判令被告6、被告7、被告8、被告9作为被告1的前任及现任股东,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1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;

5.确认原告对被告10名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,并判令原告有权在被告1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就该抵押物折价、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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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判令本案诉讼费、保全费、律师费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担。

二、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

截至本报告日,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累计为7,885.61万元,简要说明如下:

三、本次公告的诉讼、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

(一)截至本报告日,公司仅收到《受理案件通知书》等材料,该案尚未开庭审理,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。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,并密切关注上述案件进展,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。

(二)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(三)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《证券时报》《中国证券报》《上海证券报》和巨潮资讯网()。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。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,注意风险。

四、备查文件

(一)《民事起诉状》《受理案件通知书》等。

(二)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。

特此公告。

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2025年7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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